1、招标条件
本招标宜兴市中医医院手术室改造工程由 相关部门 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宜兴市中医医院,招标人为宜兴市中医医院,建设资金来自单位自筹,招标代理机构为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工程地点:宜兴市;
2.2工程规模:/;
2.3招标范围和内容:清单范围内的改造工程;
2.4合同估算价:约 27万元;
2.5工期: 5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19年11月26日,竣工日期:2020年01月14日;
2.6质量标准:合格;
2.7标段划分: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小型项目管理师或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3.3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4本项目共1个标段,每位投标人可对该1个标段进行投标。
3.5资格审查条件:
3. 5.1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5.2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本公告要求;
3.5.3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a.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b.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或者有行贿犯罪行为记录,但自记录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
c. 项目负责人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提供投标截止日期前6个月本单位为其办理的任意一个月社保缴费清单(如有人员已调出仍用于本工程的,视为弄虚作假查处;本工程不接受退休续聘的项目负责人投标)。
3.5.4宜兴市外企业持有宜兴市建管处(或市政处)签署意见的有效《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登记核验表》,且本公告要求的资质和施工项目负责人已经登记核验(详见宜建〔2015〕58号文)。
3.5.5企业持有《宜兴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手册》或宜兴市建管处盖章确认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作联系单》。
3.5.6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6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3.6.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3.6.2.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项目管理人,以及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设计服务的;
3.6.3.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或者相互控股、参股的;
3.6.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6.5.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3.6.6.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以及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被暂停且在暂停期内;
3.6.7.因拖欠工人工资或者因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有关部门限制在招标项目所在地承接工程的;
3.6.8.投标人近3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5 年的。
4.投标报名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2019年11月 15 日至2019年11月 19日上午8:30至11:00时(双休日除外),下午14:00至16:30时。凡有意参加投标者拟派经办人携下列4.2条资料前往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代理部报名。报名费300元。(招标文件费在报名时收取,售后不退)
4.2报名须提供的资料原件: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②授权委托书;③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明; ④营业执照(副本);⑤资质证书(副本);⑥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⑦小型项目管理师或注册建造师证书及《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⑧企业持有《宜兴市建设领域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手册》或宜兴市建管处盖章确认的《无锡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交纳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工作联系单》;⑨宜兴市外企业持有宜兴市建管处(或市政处)签署意见的有效《外市建筑业企业进市登记核验表》。
4.3答疑:本工程不集中组织答疑。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9年11月 20日14时 00分,地点为:宜兴市中医医院行政楼1楼106室。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开标时符合性审查原件资料:
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②授权委托书;③投标人代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二代身份证明。
注: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出席开标会。
6、 资格审查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7、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确定中标人法。评标细则详见招标文件。
9、其它
9.1有不良行为在公示期内被暂停投标资格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
9.2如资格证明材料在年检期间需要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的,证明内容必须明确其有效性,如“同意延期至*年*月*日有效”,“同意继续有效,本证明有效期10天”等。未标明有效期的,统一按出具证明之日起10天内有效。标明有效期的,不得超过30天,标明的有效期如超过30天的,在出具证明之日起30天内有效,超出30天时不予认可。如证明内容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如“正在办理中”等,不予认可。
10、发布公告的媒介
10.1本次招标公告在“宜兴市中医医院官方网站”站上发布。
10.2本公告发布日期从2019年11月15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本公告为第 1 次发布公告。
11. 联系方式
招标人:宜兴市中医医院
地 址:宜兴市
联系人:张先生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恒鸿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 系 人:王女士
地 址:宜兴市紫竹东路105号
电 话:0510-81717763
2019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