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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中医药继续教育文件
发布人: 发布时间:Fri Oct 31 00:00:00 CST 2014字体大小:【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中医药继续教育文件

苏中医政〔200761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中医单位: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0745)和《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1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考核,实行学分制。

  第三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的学分,作为年度和任期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聘任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章  学分分类

   第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第五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Ⅰ类学分: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

  第六条  以下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一)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在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二)经上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或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各种形式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

  1.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

  2.国际性、全国性、省际、省级学术会议。

  3.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

  4. 出版学术著作。

  5. 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

  6. 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

  7. 外出进修。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七条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至少应取得25学分。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其他未受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5学分。

  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应取得Ⅰ类学分10学分;其中,省级中医医院和三级中医医院的中、高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5年内至少应取得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学分10学分。

  第八条  接受中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期内,可不另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活动,按照《中医住院医师培训试行办法》对其进行考核。

第四章  学分计算方法

  第九条  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2学分计算。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学习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1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参加省级以上中医药人才培养专项学习,培训期在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每年授予25学分;培训教师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每年授予25学分。

  (四)经单位批准,在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重点实验室以及省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进修6个月以上者,经考核合格,授予25学分。

  (五)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批准实施或指定的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项目(包括上网学习、光盘等形式),学习后经考核,按该项目所规定的学分数授予学分。

  第十条  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一)参加中医药机构自行举办并向县级以上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小组)备案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者,经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授课教师按2学时授予1学分计算。

  (二)以自学形式接受继续教育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先制定计划,经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定后执行;自学后经考核核定,授予510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三)去外单位短期进修,经接受进修单位考核合格,每1个月授予5学分。每次进修所授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四)在学术会议上宣读论文,按会议类别授予学分:

  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省际、省级学术会议: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以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3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

  参加学术会议,但未宣读或书面形式发表论文者,国际性、全国性学术会议授予2学分,省际、省级学术会议授予1学分,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五)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译文,按刊物类别授予学分:

  国内外公开发行(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654学分(余类推,下同);

  国内发行(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分别授予第一至第三作者543学分;

  内部刊物:授予1学分。

  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六)出版学术著作,在出版年度内每2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七)专题调研和业务考察后撰写的调研、考察报告,每4000字授予1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八)单位组织的临床病例讨论会、学术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主讲者2学分、参加者0.5学分。本项全年所获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九)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Ⅱ类学分授予的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制定。

第五章  学分授予权限

  第十一条  参加第五条第(一)、(二)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二条  参加第五条第(三)、(四)款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审定授予学分数,由项目主办单位发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三条  参加第六条所列举的中医药继续教育活动的人员,由所在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核定、授予学分。

第六章  学分登记与审核

  第十四条  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实行登记制度,登记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登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对所辖地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获得继续教育学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11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加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统称为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项目”)。

  第三条  承办继续教育项目的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等称为项目主办单位。

第二章  申报  审定

  第四条  项目主办单位要同时具备开展项目培训所必需的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相关的管理制度或规程等条件,并符合以下资质之一:

  (一)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

  (二)教育部登记注册的开设中医药类专业的教育机构。

  (三)省级以上中医药科研机构。

  (四)省级以上中医药学术团体。

  (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或重点专科(专病)。

  (六)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委托开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

  第五条  授课教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高级职称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长期从事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中药产业等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

  (三)有独到的临床经验或技术专长,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较大的学术影响。

  第六条  继续教育项目内容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医经典著作、名家流派的学术思想传承与临床应用研究新进展。

  (二)中医药新兴学科学术内容;国内外中医药研究新进展;运用边缘学科、交叉学科研究中医药的新进展。

  (三)国内外中医药先进技术及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和科研成果的引进应用与推广。

  (四)中医药教育新理论、新方法、新教材、教改新成果等的推广。

  (五)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的培训;医药卫生法律、法规、政策;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管理规范、标准、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等。

  (六)为提高农村、城市社区中医药服务能力而开展的培训和推广项目。

  第七条  项目实施形式主要包括培训班、研修班、现代远程教育等。

  第八条  项目申报须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举办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的单位按要求填写《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核准后,于当年930日前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推荐。

  (三)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和全国性中医药学术团体拟举办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按要求填写《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表》后,于当年930日前直接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申报。

第九条  项目审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

  (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根据专家的评审意见,审核并公布下一年度的继续教育项目。

  第十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开展的本学科(专科)继续教育项目,实行年度备案制。拟举办的下一年度本学科(专科)继续教育项目,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于当年1030日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的中医经典理论研修、适宜技术推广等项目,纳入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授予相应的学分。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授课教师、授课内容及授予学分数等。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项目应当按年度计划实施,本年度内未实施的项目须重新申报。

  第十三条  项目主办单位应当做好项目的组织、培训管理,提供满足培训要求的环境与条件。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办单位对考核合格者授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编号的学分证书。

  第十五条  继续教育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项目主办单位应当按要求将所举办项目的相关材料(包括授课计划、授课内容、教材讲义、授课教师及学时、学员通讯录、考核成绩、学员反馈意见等)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符合申报条件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单位和全国性中医药学术团体直接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四章  检查  评估

  第十六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定期公布。

  第十七条 检查、评估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评审依据。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项目主办单位下一年度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1119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同时废止。

 

 

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指导和规范各层次各类别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提高中医药继续教育质量,推动中医药行业继续教育发展,根据《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培训各级各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培养中医药继续教育师资等。

    第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的建设要合理布局、明确分工、突出特色,按照不同的培训内容和培训对象,确定基地的类别和任务。

    第四条  继续教育基地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由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依托能够满足培训要求的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及其他机构建设。

第二章  类别和任务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组织建设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以下简称“局级”)和省级继续教育基地,有条件的地(市)、县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建设相应的继续教育基地。

    第六条  继续教育基地主要分为以下类别:

    (一)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主要依托具有优势学科、特色专科的医疗、教育、科研等机构,实施本学科(专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和特色技术培训,并承担本学科继续教育师资培训任务。

    (二)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主要依托具有全科医学培训条件的医疗、教育等机构,实施中医类别全科医师岗位培训、规范化培训、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等。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根据培训内容的不同,包括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理论培训基地、临床实践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

  (三)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主要依托县级以上医疗、教育等机构,实施农村中医药人员培训    、师资培训和农村卫生服务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等。

    第七条  根据中医药事业发展和中医药人才需求情况,鼓励探索建设不同类别的继续教育基地。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八条  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局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有国家级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或博士授权点等; 

省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具有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专病)、实验室,或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认定的硕士或博士授权点等。

    (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相对稳定的继续教育师资队伍和现代化教学设施以及良好的教学环境。

    (三)具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九条  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理论培训基地:能够开展全科医学理论教学的中医药教育机构或三级医疗机构。

临床实践基地临床科室设置基本齐全的二级甲等或县级以上中医医院。

社区实践基地: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能够满足社区卫生服务实践培训要求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二)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

    (三)具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十条  农村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基地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中医药教育机构或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具有满足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教学设施、临床实践场所。

    (二)具有明确的分管领导、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

第四章  申报认可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局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书》,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申报省级或地(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填写《省级(地市级、县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书》,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地(市)、县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局级继续教育基地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委托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组织评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公布。

    省级或地(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地(市)、县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其继续教育委员会或继续教育工作小组组织评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地(市)、县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公布,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三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同时兼报各类继续教育基地。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单独申报或兼报城市社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理论培训基地、临床实践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

第五章  职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局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根据基地培训内容,逐年制定工作计划,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五条  省级继续教育基地应当根据基地培训内容,逐年制定工作计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局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主要单位,具备实施本学科(专科)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授予相应学分的资格。其拟举办的下一年度本学科(专科)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于当年1030日前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省级中医药优势学科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主要单位,具备实施本学科(专科)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授予相应学分的资格。其拟举办的下一年度本学科(专科)省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于当年1030日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其学分的计算标准按照《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分层次管理。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局级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并对省级和地(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级和地(市)、县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本地区继续教育基地的管理。

继续教育基地所在单位负责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建立健全基地管理制度,应用现代化管理手段,实现规范化、科学化管理。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基地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重视教材建设,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加强教学过程管理和质量监控,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十一条  继续教育基地经费实行多渠道筹集,加强经费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继续教育基地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合理收费。

第六章  检查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继续教育基地评估制度,对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各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委托其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或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小组定期对其负责管理的继续教育基地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逐级上报,并向社会公布。评估优秀的,予以表彰;评估不合格的,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继续教育基地的资格及直接举办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继续教育基地实行年度自查自评制度。局级继续教育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报告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省级或地(市)、县级继续教育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自查自评报告,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地(市)、县中医药管理部门,并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711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3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成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领导下,组织和指导全国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章  职  能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贯彻执行《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定》及有关政策、法规,其主要职能如下:

  (一)研究中医药继续教育的政策,提出中医药继续教育规划建议;

  (二)制定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管理办法;

  (三)审定和公布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并对项目的实施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价;

  (四)负责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级中医药继续教育基地的评审和业务指导;

  (五)负责编制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管理部门,部分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和中医药学术团体的领导,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4-5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3人。主任委员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管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局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

  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成员如有工作变动等情况,由委员所在单位提出更换人选,经主任委员批准后,进行调整。

  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情或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委员临时组织召开全体或部分委员会议。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行使委员会委托的有关职能。

    第六条  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各学科组成员由委员会聘请本学科专家若干人组成。学科组每年召开1-2次会议。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并提出开展本学科中医药继续教育的建议和意见;

  (二)审定本学科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

  (三)编制本学科中医药继续教育科目指南;

  (四)对本学科的中医药继续教育进行业务指导;

  (五)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作为委员会的办事机构,由秘书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持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人事教育司。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处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二)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的征集,送交有关学科组评审后报委员会批准和公布;

  (三)负责国家级中医药继续教育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及学分证书的印制、编号、发放。

  (四)组织中医药继续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中医药继续教育工作的学术研究和经验交流;

  (六)负责委员会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七)承担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经  费

  第八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年度经费预算。

  第九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条  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2925日发布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章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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