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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人: 发布时间:Fri Oct 31 00:00:00 CST 2014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的验收管理,根据《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由省中医药局立项的科技项目,以及其他经批准列入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管理的课题(以下均简称“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须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省中医药局组织实施。省中医药局视情况可委托省辖市卫生局、有关省直单位等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省中医药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工作。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价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二章  验收申请

第五条  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文本内容和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项目科技成果水平和应用效果、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情况、科技人才培养情况等作出客观评价。

第六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在合同到期后的6个月内完成。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提出书面延期验收申请,通过主管部门报省中医药局审批。

第七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受技术及市场等原因影响而进行调整的,按省中医药局批准调整后所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间进行验收。

第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继续开展的项目,经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中医药局批准后终止。无故不按期申请验收的项目,予以强制终止。

第九条  项目按期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在1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报送主管部门审核。验收申请包括以下材料:

(一) 项目验收申请表(附件1,一式3份);

(二)项目合同书;

(三)项目总结材料(附件2);

(四)项目经费财务决算表(附件3);

(五)发表的文章(研究周期内,项目负责人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名义,在国内外正式期刊上发表的和研究内容相关的非综述性文章,并明确标注由“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资助);

(六)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专著、软件、专利、数据库等);

(七)拟由省中医药局委托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须提供验收专家建议名单;

(八)资助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须提供项目绩效分析报告(附件4)。

第十条  主管部门审查全部验收申请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报省中医药局审核。

第三章  验收评审及结论

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局对项目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达到验收标准的项目,批复其验收申请,并明确验收组织实施部门。验收组织实施部门应在1个月内组织验收。未达验收标准,但研究任务已完成70%,且短时间内无法完成全部研究任务的项目,不进入验收程序,按总结方式予以结题。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应组建验收专家组,由验收组织实施部门聘请与本项目研究内容相关的专家组成,专家须具备正高职称,专家组人数不少于5人。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方式应以现场、实地验收(会审)为主,少数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核(函审)的方式。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阅项目验收全部材料,通过评议和现场考察等方式,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验收情况,验收专家组应当做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项目的目标和任务已按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专家组应当做出“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十六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组应当做出“需要复议”的结论:

(一) 完成任务未达90%的;

(二) 提供的资料不详,难以评估项目完成结果的;

(三) 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四) 其它违反《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情形。

第十七条  验收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家组应当做出“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一) 完成任务未达80%的;

(二) 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 擅自修改《项目合同书》考核目标、内容的;

(四) 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超过《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执行年限6个月以上未完成任务,且未申请项目延期的;

(六)经费使用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七)其它严重违反《项目合同书》约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验收结论为“需要复议”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6个月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亦可以向省中医药局提出复议申请,省中医药局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复议。再次验收或经复议后仍未通过验收的项目,予以终止。

 

第四章  验收后续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个月内办理《江苏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验收证书》(附件5),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由省中医药局统一编号、发放。证书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省中医药局分别存档。

第二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须按照《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项目承担单位和主管部门应配合省中医药局对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调查和统计,及时上报有关数据和统计报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验收专家组应对验收材料、报告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在验收工作中出现的弄虚作假、渎职等行为,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应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未经允许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技术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中医药局对项目负责人、验收专家建立诚信档案,对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进行统计和评价,将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和不良行为,纳入信用记录。评价结果和信用记录作为确定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申报名额及立项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对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予以结题、终止的项目,项目负责人3年内(自项目合同应完成之日起计算)不予申报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不予推荐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并核减项目承担单位的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申报名额。

(二)予以结题、终止的项目,结余的财政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对于因挪用经费等主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全部财政经费须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三)对未进行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核减项目承担单位的省中医药局科技项目申报名额。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中医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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