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室布局
门诊指南
住院须知
体检指南
预约挂号
医保政策
专家门诊时间表
医保政策

 

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政策十问十答

1.国家和省对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有何部署要求?

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建立健全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2021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1〕10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精神是,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通过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结构,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用于门诊共济保障,提高参保人员门诊待遇。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式的保障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保障模式,减轻群众特别是退休人员的门诊医药费用负担。

2.无锡市《实施方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部署要求作了怎样的时间安排?

按照国家《指导意见》和省《实施意见》要求,无锡市已出台《实施方案》,对正在执行的门诊统筹共济政策进行了完善,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并对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进行调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调整政策依据省规定于2023年底改革到位,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3.改革后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能享受到什么样的门诊统筹待遇?

门诊统筹覆盖职工医保全体参保人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普通门诊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是合理设置起付标准(起付线)2023年1月1日起,在职和退休人员年度起付标准分别调整到500元、300元(起付线可用个人账户支付)。

二是设置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比例由原来社区、本市非社区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0%、50%,调整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在职和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90%;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和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75%、85%;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在职和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60%、70%。

三是提高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一个年度内,在职和退休人员由原来的符合医疗费用限额1200元、1500元,统一提高到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最高支付限额为12000元。

四是优化医保基金支付顺序由原来必须先用完个人账户资金且达到“起付线”后,再进入门诊统筹保障,调整为:达到“起付线”后,就能使用统筹基金。基金使用从个人账户、起付线、统筹基金的三段式变为起付线、统筹基金的两段式。同时,随着个人账户计入的逐步调整和统筹基金承受能力增强,门诊统筹待遇还会逐步完善。

4.如何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2023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每月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按照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按照2022年本人个人账户划拨规模定额划入。2024年1月1日起,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额度统一调整到2023年无锡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具体计入方式和标准由市医保部门根据省规定另行确定。

温馨提醒在职人员和选择代扣代缴的自由职业参保人员在每月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到账后自动按月注资。一般会在当月15号左右,最晚当月月底到账;选择每月手动缴费的自由职业参保人员,一般会在缴费成功后7个工作日内到账。

5.改革后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待遇如何调整?

我市按照全省统一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简称门诊慢特病)制度,逐步规范我市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和保障待遇。不断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通过完善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保障待遇,引导门诊慢性病保障逐步过渡至按门诊统筹保障。

为进一步提高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益,我们按照无锡市医疗保障局的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完善市内其他医保待遇提高职工住院报销比例;完善医用材料医保支付政策;建立健全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

6.个人账户家庭成员共济是指什么?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使用的具体办法。

改革后,个人账户主要在三个方面实现家庭成员共济: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以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范围由省统一制定;可以用于参保人员参加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或大病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等的个人缴费,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7.改革对参保人员有何利好,对老年退休人员有什么特殊保障?

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统筹考虑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战略,采取了三方面措施,提升退休人员保障水平。明确门诊统筹待遇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主要体现在起付线低于在职职工200元,支付比例高于在职职工10个百分点。个人账户可以家庭共济,老年退休人员个人账户不够用时,可以通过与参加职工医保的子女的个人账户实行家庭共济,减轻老年人医疗费用负担。完善了门诊特殊病政策,根据省医保局关于统一基本医保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要求,对全市门诊特殊病保障政策进行了统一。

8.在加强个人账户使用和门诊就医管理方面有哪些措施?

一方面,《实施方案》明确,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另一方面,《实施方案》明确,加强医保基金监管,把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全省统一的医保基金智能监控范围。严格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防个人账户套现、超范围使用等违规现象。

9.改革对提高参保人员医疗服务可及性有哪些措施?

支持外配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和配药把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提供的用药保障服务纳入门诊保障范围,并建立处方流转平台。政策范围内药品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与外配处方的定点医疗机构一致,充分发挥定点零售药店便民、可及的作用。在处方流转平台完成部署并具备执行条件前,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比例执行。

建立健全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用药保障机制积极推进谈判药品落地,做好单独支付药品费用与门诊统筹政策衔接,把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纳入保障范围。

引导非急诊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首诊。通过协同推动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规范长期处方管理等,引导非急诊参保人员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首诊。

10.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如何适应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的要求

《实施方案》明确,完善门诊统筹基金总额预算管理,深化与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相适应的门诊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针对门诊医疗服务特点,创新医保支付政策和管理。

对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服务,探索按人头付费为主的付费方式;对门诊慢特病,积极探索把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或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根据江苏省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及家庭共济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市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家庭共济相关措施。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是什么?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适用对象范围为本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主账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应为本省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可以通过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方式,享受家庭共济待遇,实现个人医药费用通过家庭共济进行分担。

特别提醒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根据国家要求由省统一调整。

 

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关系如何设立?

1.设立条件主账户人个人账户资金有结余的,可申请设立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将本人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与其家庭成员共济使用。家庭成员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可从主账户人个人账户上支付相应待遇。

2.申请渠道主账户人根据家庭成员的医疗需求,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江苏医保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等渠道,申请设立家庭共济关系。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主账户人应及时申请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主账户人申请设立、变更或终止家庭共济关系,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成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家庭关系承诺书等。主账户人因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等原因转移职工医保关系或其他终止职工医保关系情形的,家庭共济关系相应终止。

3.使用顺序家庭成员发生的符合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的费用,应先使用其本人的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个人账户资金不足的部分,以及本人无个人账户的,通过家庭共济的方式支付。

特别提醒: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需在正常参保状态才可设立家庭共济关系并正常使用。主账户人和家庭成员只能加入一个家庭共济关系,如需变更家庭共济关系,可以在退出后再加入新的家庭共济关系。主账户人的账户余额只能单向流出,无法调取使用共济使用人的个人账户余额。

如何实现个人账户家庭供给关系绑定/解绑? 

线上办理

江苏医保云APP自助办理,授权人账号登录江苏医保云APP给家庭成员进行授权。具体操作如下:

1.下载江苏医保云APP完成注册登录;

2.点击“我要办”--“家庭共济”模块;

3.点击“共济账户绑定”,根据提示添加共济使用人(如需添加多人可重复操作)

4.授权时间可自行选择(开始时间不得早于当前时间,终止时间不得与开始时间重复);

5.家庭关系采用个人承诺制,请仔细阅读《个人承诺书》内容,确认后签字并提交保存;

6.办理完成后,可通过“家庭共济”---“共济账户授权记录查询”查询绑定情况,同时“解除绑定”功能也可在此界面办理。

如遇特殊情况线上办理不成功或无法办理的,授权人可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或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户口簿或结婚证或家庭关系承诺书等材料,至医保各经办窗口办理。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信息系统正在不断完善中。现阶段已支持医院端直接划卡结算,不支持手工零星报销,建议参保人就医前提前绑定家庭共济关系,直接划卡结算。异地就医人员如需使用家庭共济功能,请在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提前绑定家庭共济关系,在就医地直接划卡结算。

特别提醒:家庭成员必须持本人医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就医,对参保人员通过虚构家庭成员关系等情形违规享受家庭共济待遇的,医疗保障部门会停止相关当事人家庭共济待遇,追回使用的医保基金,并按照《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宜兴市职工医疗保险政策问答

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职工医疗保险与广大参保职工息息相关,宜兴市的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有哪些基本要点值得参保职工关注和重视的呢?下文就目前医保政策的一些重点问题做出一些解答。

一问:职工医保结算年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职工医疗保险的结算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应在当年结算完毕,最多顺延一个年度。

二问:参保职工能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答:职工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模式,即普通门诊由个人账户资金包干使用,住院医疗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参保职工通过慢性病鉴定和特殊病种登记后,在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补助。

三问:个人账户如何记入?记入多少?使用范围?

答:个人账户按月记入。具体记入规则见表1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定点药店购药和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划卡就医,上年度个人医疗账户有余额的可以冲抵当年度住院医疗费用的现金支付部分。在年度结转时账户余额不清零并可按规定进行计息。

四问:个人医疗账户可以提取现金吗?

答:一般情况下个人账户不可以提取现金,只有当参保职工的社保关系转出统筹区或参保职工死亡退保时方可进行个人医疗账户的清算。

五问:哪些病种可以申请慢性病门诊补助?如何申请?申请后能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答:1、慢性病病种范围: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甲肝除外)、帕金森氏综合症、脑卒中、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肾功能不全、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肝硬化失代偿、冠心病或动脉硬化、血友病、强直性脊柱炎、炎症性肠病(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系统性硬化病、运动神经元病(MND)、特发性炎症性肌病(指多发性肌炎及皮肤炎)、慢性炎症性脱髓鞘性多发神经病(慢性格林巴厘)、慢性呼吸衰竭、慢性心力衰竭。

2、重性精神类疾病范围: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酒精所致精神障碍。申请流程:参保职工符合上述慢性病病种范围或重性精神类疾病的,应持近一年来与申请病种有关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检查诊断报告单以及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等相关材料,到相应鉴定医院(申请慢性病到宜兴市人民医院、中医医院或第二人民医院)的医务科或医保科提出申请,医保经办机构每一季度组织“市医疗保险鉴定专家组”相关人员开展鉴定。对通过鉴定的人员,自次月起按规定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补助待遇。申请重性精神类疾病的到无锡精神卫生中心医保办办理鉴定,鉴定通过后将鉴定表及相关病历交医保经办机构登记后即可享受慢性病门诊补助待遇。补助标准见表2

六问:哪些病种属于特殊病种?特殊病种如何进行登记?登记后能享受哪些医疗待遇?

答:特殊病种包括恶性肿瘤、严重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首次确诊上述情况的参保职工需带好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病理报告及患者的社会保障卡到宜兴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特殊病种登记。对通过登记的参保职工(仅参加职工补充医保的),自登记之日起按规定享受特殊病种医疗补助待遇,相关待遇见表3

七问:什么是住院医疗起付标准?如何计算?

  答: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根据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确定不同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年度内重复住院的起付标准按首次的起付标准逐次递减25%,四次为限。起付标准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负。具体见表4

             

八问: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待遇如何计算?年度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超过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特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具体规定见表5(年度内累计费用,以在职人员为例)。

年度基本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在一个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特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给予90%的补助;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则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对在职职工补助90%,对退休(职)人员补助95%。

九问: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如何结算医疗费用?

答: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门诊挂号和医疗费用结算,医疗费用可由个人账户资金支付,不足支付时由个人支付现金或进入门慢、门特医疗补助;需住院治疗的,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办理入院登记,出院时划卡结算,支付个人负担部分。

十问: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购药有什么规定?

答:参保职工在本市定点零售药店每天划卡结算不得超过2次,费用不得超过200元。每月累计划卡结算不得超过6次,费用不得超过800元。

十一问:参保职工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什么?

答:凡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属于大病保险的享受对象,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分病种,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特定治疗的合规医疗费用都可纳入报销,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住院(含特殊病种门诊特定治疗项目)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全自费除外)的部分。

十二问:参保职工的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及标准是多少?

答:参保职工大病保险实际补助比例如下:1、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2、个人负担在2万元以上至5万元(含)的部分,按50%比例补助;3、个人负担在5万元以上至8万元(含)的部分,按60%比例补助;4、个人负担在8万元以上的部分,按80%比例补助,年度内不设最高补助限额。

十三问:什么是职工医保无锡大市一卡通?

答:大市一卡通是指我市参保职工在无锡大市范围内可以选择无锡市区或江阴为指定就医地,同时可以在参保地和就医地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刷卡就医,享受参保地医疗保险政策待遇。

十四问:参保职工如何办理无锡大市一卡通?

答:凡是申领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制发的社会保障卡的参保职工在参保地或就医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可申请办理,参保职工只需带好的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原件即可办理,代为办理的同时带好代办人身份证原件。也可通过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

十五问:办理了大市一卡通后,在就医地可以结算哪些医疗费用?

答:办理了大市一卡通后,参保职工持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办理门诊挂号、入院登记等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直接划卡结算,参保职工只需支付个人负担部分,其余医疗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我市目前开通了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补助、特殊病种门诊治疗和住院治疗等医疗费的直接划卡结算功能。组织、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仍按原办法执行,就医地不可以划卡结算。

十六问:参保职工如何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和结算医疗费用?

答: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可凭异地居住证明材料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地)就医登记备案。  

上述参保人员应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宜兴市异地就医登记备案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并备案,同时冻结其《社会保障卡》在本市及无锡大市的使用功能(普通门诊和药店购药由个人账户支出的除外)。

参保人员在办理异地就医手续时,可申请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办理后,可在就医地纳入异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划卡”)就医、结算医疗费用,划卡结算时,执行就医地目录、参保地起付线及支付比例。未能实现异地划卡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带好相关病历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核结报。

参保人员临时回本市,因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带好相关病历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先扣除10%的转院自负费用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核结报。

十七问:参保职工如何办理转院手续?

答:参保人员因受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技术和设备条件限制,需要转无锡市外医院诊治时,应由授权转院定点医疗机构的主治医生填写《宜兴市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经该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医保科审批同意后将参保人员转院信息输入《宜兴市医疗保险结算系统》。目前授权转院的定点医疗机构有:宜兴市人民医院、宜兴市中医医院、宜兴市第二人民医院、宜兴市第三人民医院(限肿瘤病人)、宜兴市第五人民医院(限精神类病人)。可转入市外诊疗的医疗机构需为当地医保定点单位,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转市外医院诊疗的手续一次有效,再次转院必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急诊、危重病人等因情况紧急,确需立即转外地医院抢救的,应由建议转院的医院领导(医务科或总值班)签署意见并及时到有关部门补办转院手续。患恶性肿瘤需在原手术医院进行系统性化疗、放疗的,可以不再办理转院手续。参保人员经办理转院手续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异地联网结算。未能实现异地划卡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带好转院审批表和其他相关病历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核结报。

十八问:参保职工未办转院手续在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如何结报?

答: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审批手续但在入院前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异地联网结算,结算时,对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10%的转院自负费用。未能实现异地划卡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带好相关病历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10%的转院自负费用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核结报。

参保人员未办理转院手续、也未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即自行前往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带好相关病历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医保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20%的转院自负费用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核结报。

十九问:参保职工办理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后,可以在哪些医院刷卡结算?

答:参保职工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时,只需填写转往地区(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海南、西藏和新疆兵团只需填写省份),办理成功后,在转往地区的所有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按规定刷卡结算,未能实现异地划卡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带好相关病历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办理审核结报。

二十问:参保职工到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医疗费审核结报时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参保职工除患者社会保障卡、患者及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之外,还需携带下列资料的原件。

1、门诊费用:收费票据、门急诊费用清单、门诊需提供处方底方、急诊需提供急诊诊断证明。

2、住院费用:收费票据、住院费用清单、住院诊断证明。

二十一问:参保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与医疗待遇有什么关联?

答: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用的,其医疗待遇按如下规定处理:

1、单位参保人员:(1)单位参保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自次月起享受医保统筹待遇;(2)自2014年1月起,单位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3个月的,自次月起单位所在人员(不含退休)停止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单位欠费足额到帐后,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审核结报。

2、灵活就业人员:(1)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记入个人医疗账户,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2)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医疗保险费的,自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欠费未超过12个月的,可以同步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足额补缴到帐后一次性记入个人医疗账户,自补缴之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欠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医疗基金不予结报。欠费超过12个月的,视作中断缴费,中断后再次缴费的,视为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3、单位退工人员:参保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自次月起停止享受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待遇,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在3个月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缴费到帐的,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予以报销;3个月以上至12个月之内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可以同步补缴养老、医疗保险费,自足额缴费到帐后,次月起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个月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的,视作中断缴费,中断后再次缴费的,视为首次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4、领取失业金人员。参保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基金缴纳医保费,按规定享受医保待遇。失业金领取期满时后,其缴费和医保待遇参照单位退工人员处理。

5、在职转退休人员。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退休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时,应同时符合职工医疗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含视作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规定,必须男满25周年、女满20周年,且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0周年。不足上述年限规定的,需按当年本市最低缴费基数和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由参保人员一次性缴满不足最低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自办理退休手续之次月起按规定享受退休(职)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记个人医疗账户。

6、退休后重新参保人员:因办理退休审批时未按规定补足医保最低缴费年限的(此类人员放弃职工医保),在领取养老金后也可重新申请参加职工医保,按医保最低缴费年限规定一次性补足,6个月后方可享受职工医保统筹医疗待遇。

技术支持:信息科 苏ICP备15013635号